首页 独家 > 正文

微动态丨如何计算未休年假工资基数?|案例研究

2023-05-22 14:21:01 来源:劳动案例库

【裁判要旨】

关于未休年假计算基数问题,用人单位明确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中包括2021年度防暑降温费813.2元、冬季采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共计520元,该福利待遇在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时,应予扣除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【案情简介】

2017年6月28日,苏某入职天津某公司,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,岗位为渠道主管。后苏某与天津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,岗位为“主管-渠道”,工作地点为天津,固定底薪为每月6870元。

2021年12月28日,天津某公司作出《员工调岗通知书》,通知苏某因架构调整取消所有渠道岗位,将苏某岗位调整为置业顾问,工作地点变更为东丽区营销中心,在某集团服务年限累计,职级及薪酬待遇不变,要求苏某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9时到新工作地点报到。

2021年12月29日,苏某向天津某公司发出《员工调岗通知书回复函》,称不同意调岗,要求继续在原岗位工作。2021年12月30日,天津某公司向苏某发出《返岗通知书》,告知苏某于2021年12月31日到矽谷港湾营销中心报到,否则将解除劳动关系。

2021年12月31日,苏某向天津某公司发出《返岗通知书回复函》,称苏某未旷工,不同意调岗安排,将继续在原岗位工作。

2021年12月31日,天津某公司向苏某发出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以苏某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无故连续旷工3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。

苏某在岗期间有5天法定年休假未休,天津某公司也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。苏某提起未休年假等请求。

【裁判结果】

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劳人仲裁字[2022]第273号仲裁裁决支付苏某2021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9494元;

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(2022)津0102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支付苏某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9494元;

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2023)津02民终2898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,改判支付苏某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9443元。

【案例提示】

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员工法定休假权利,如因单位原因导致存在员工未休年休假,应按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。年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剔除加班费及防暑降温费等月平均工资。

提示劳动者涉及未休年假工资属于福利项目,原则适用一年仲裁时效。如果由于单位未安排请休年休假,应在仲裁时效内提出,否则,单位很可能会主张超过仲裁时效抗辩。

声明:文章内容仅供参考,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

关键词:

责任编辑:宋璟

返回首页
相关新闻
返回顶部